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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合作經濟組織實行什麽原則?

法律分析:組織。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

成員人數過多不能成立成員大會審議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成員大會,作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通過和修改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選舉或者罷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理事會和檢察委員會成員;

討論決定重大經濟決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理事會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處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大事務,選舉任命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日常經濟管理,對理事會負責。

法律依據:《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條。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所有國家機關都有義務尊重和保護這種尊嚴。

2.因此,德國人民承認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和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礎。

三、以下基本權利對立法、行政和司法具有直接有效的約束力。

第二

1.每個人都有自由發展其個性的權利,只要他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或違反憲法秩序或道德規範。

第二,每個人都有生命和身體的不可侵犯性。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些權利只能根據法律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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