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地單位拒不交出實際占用的土地的,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定期檢查土地使用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處理閑置土地時,未依法送達相關文件,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收回閑置土地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壹條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