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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適用

法律分析: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判處罪犯,然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壹條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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