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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的學術地位。

法學博士屬於法學院學術階梯中的基礎法學學位,這壹點沒有爭議。但由於語言中“博士”在法學博士中的對應意義,法學博士是否為博士學位存在較大爭議。在學術實踐中,法學博士和其他專業學位壹樣,並不等同於博士學位。世界上很多大學都明確規定了這種做法。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網站簡介中指出“法學博士壹般視為碩士”。

為避免內地混淆,其法學學位課程均命名為“法學碩士”;在中國大陸,法學博士學位被認為“相當於中國大陸的法學碩士”。目前,在中國大陸,只有北京大學跨國法學院開設的普通法法學學位被命名為“法學博士”,但其中文名稱仍為“LLM”。

在臺灣省,法學博士被認定為法學研究所的學位。

在香港,法學博士在資格結構上屬於第六級,屬於“碩士學位、學士後文憑、學士後證書”的層次。關於法學博士的學歷問題,很多地方和機構還存在爭議。這些爭議大致可以分為兩派:

認為法學博士等同於本科學位的壹派:由於法學博士在法學學位階梯中處於基礎地位,在律師深造或資格認定的地位上類似於法學學士,所以有人認為法學博士和法學學士應該是平等的。

認為法學博士等同於研究生學位的派別:由於法學博士的入學要求是本科學位,即使法學博士只是法學學位階梯中的基礎學位之壹,但也有人認為法學博士應該高於本科學位,屬於研究生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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