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應按戶政管理規定及時註銷死者的戶口和身份證,不能用應註銷而未註銷的死者身份證辦理其他業務。
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是每個人公民身份的唯壹證明工具,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死亡的身份問題處理如下:
1.公民死亡後,其家屬如未及時辦理戶口註銷手續,將影響參保繳費、繼承、銀行取款等部分事務的正常辦理。
2.公民死亡後,其家屬應攜帶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及相關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到戶政部門申請註銷戶口及相關身份證。公民死亡後,身份證就不能再用了。
3.死亡後不申請註銷戶口是違法的,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註銷死者戶口。
4.公民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應當在壹個月內,持死亡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到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5.死亡後不及時註銷戶口,會造成公安機關人口信息庫無效人口信息積累,影響人口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進而影響政府宏觀決策,不利於社會管理。
綜上所述,公民自然死亡後,應在壹個月內註銷戶口和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