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 (壹)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並向參與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數據、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