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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檢察官法是否打算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動檢察官?

北京65438+2月23日消息,近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的檢察官法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調離、解聘、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違反其法定職責的活動。公訴人有權拒絕幹涉公訴人辦案,並應當記錄在案,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同時,草案明確檢察官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隱藏、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案件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處罰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被處罰的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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