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違反其法定職責的活動。公訴人有權拒絕幹涉公訴人辦案,並應當記錄在案,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同時,草案明確檢察官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隱藏、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案件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處罰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被處罰的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