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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期間的壹年和五年規定

法律分析:1。合同解除有原因,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的,當事人主張合同解除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如果在本年度的預定期限內沒有索賠,他們的撤銷權將被取消。2.合同解除有原因,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債權人在解除原因成立後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五年後仍不行使撤銷權的,無論債權人是否知道撤銷原因,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和中止、中斷的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第壹百九十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撤銷權等權利的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第二百零壹條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第壹日,從次日起計算。

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

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二十四點;有營業時間的,停止經營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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