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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有權利不賣給客戶嗎?

銷售者有權不向顧客銷售。交易是自願的、平等的,在經營過程中不能有強迫買賣。在民事範疇,壹般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買賣行為實際上是合同關系的成立。在合同領域,合同的成立是基於雙方的自願,任何壹方都不能強迫。所以壹般情況下,賣家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違背常識,屬於道德調整範圍,買方在法律上是不能主張權利的。

但是,法律也規定,尤其是在買賣領域,壹般情況下不允許銷售者不公平或者歧視性地對待顧客。如果是有原因的停業或與某人停業,沒有正常原因或區別對待客戶是違法的,壹般會受到行政處罰。客戶也可以要求道歉或者進行交易行為。

買賣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過程。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壹方稱為出賣人,應當支付價款的壹方稱為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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