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向委托協議:
1是用人單位在委托高校培養學生時,用於明確雙方責任和違約賠償方式的文書;
2.定向培養是壹些單位解決急需人才的壹種方式;
3.定向委托必須在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進行;
4.定向委托協議有兩個主要功能:
(1)以文字形式記下培訓師與委托方約定的相關事項,作為雙方合作的證據;(2)便於監督和約束雙方行為,保證談判順利進行;
(3)定向培養協議無需公開發布,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三、定向培養協議的特點:
1,具有法律效力:
(1)定向委托協議的所有內容均經雙方協商認可。壹經簽署,任何壹方不得隨意違反協議的規定;
(2)壹方違約,應向另壹方賠償,並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互惠互利的原則:
(1)定向委托協議的簽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從意誌的產生到每壹個具體的規定,都必須建立在互利自願的基礎上,不能有強迫,不能有人情。
(2)壹經簽署,任何壹方不得隨意更改。
3、條款的內容:
委托培養學生涉及入學、註冊、生活費、醫療、學籍管理、學位、畢業就業等。,都需要通過協商確定並寫進協議,所以大多采用逐條列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