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為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