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在從事相關活動時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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