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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可以簽就業協議。

法律解析:就業協議,即三方協議,是用人單位給出就業協議(口頭或書面)後,即找到好的單位後,由單位去學校就業辦領取,然後在學校的認證下與單位簽訂。如果確定要去那個單位,越快越好。不確認就不要簽。這涉及到違約賠償。有的單位沒有違約金,有的違約金很高,壹定要問清楚。

就業協議上的各種信息,包括畢業工作時的人事檔案,戶籍等轉入地址。三方希望學校防止被騙。就算簽了,也是把自己賣了,然後畢業離校的時候,再評論妳當時簽的這個東西,辦理派遣卡,轉戶卡等等。

記住,這是和最後壹個要簽約上班的單位簽的,而且要經過學校認證。普通學校為了維護自己學生的聲譽,基本上只允許簽壹次,不允許毀約,但也有例外。但是如果毀約次數太多,超過兩次,估計學校就不幹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包含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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