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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擾民時限的法律依據

噪音滋擾事件規例是:

家庭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在日常休息時間,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家具加工等產生噪聲的活動。

也就是說,在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全天、工作日中午(12:00至14:00)和18:00至次日08:00期間,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家具加工等產生噪聲的活動。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體育場(館)內;

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組織宣傳慶典、文化娛樂、群眾集會等活動產生噪聲的,活動組織者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

合理使用音響設備,中午(12:00至14:00)和晚上(23:00至次日07:00)不從事上述活動。

3.施工噪聲:中午(12:00-14:00)或夜間(23:00-07:00)施工噪聲可分三大情況區別對待。

此外,夜間突發噪聲的最大值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5 dB。

法律依據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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