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管轄壹般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的職權劃分。司法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分級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時的職權劃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 *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