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點是:1的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全面性;科學和技術;以及公益(1)。環境和資源保護法都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而環境和資源保護法不僅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也保護公眾的利益。既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又維護有利於公眾利益的自然環境和自然秩序。《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更加註重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2)全面性由於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保護環境資源的各種社會行為密切相關,決定了要從不同的角度、運用不同的方法對與環境和資源保護相關的行為進行綜合調整。(3)科技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科技性,這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區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科學性和技術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自然科學為基礎的法律部門,因此其法律規範必須體現對自然規律的遵守。(2)環境資源法的科學性和技術性還體現在它通過調整某壹領域的社會關系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因此它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規律的要求。大量相關的技術規範、環境標準、操作程序和各種汙染控制技術被應用於環境立法。(4)公益性目前,臭氧層破壞、氣候變暖、生物物種銳減、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環境汙染和資源危機已經嚴重威脅到整個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保護環境和資源已經成為整個人類社會的共同要求,保護環境資源的事業已經成為壹項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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