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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多久可以算死亡?

人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失蹤四年;

2.由於壹次事故,他已經兩年下落不明了。

撤銷失蹤宣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失蹤人回到居住地、居所或者工作單位,或者其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通過各種方式知道其真實下落的,失蹤人可以親自或者委托他人重新辦理民事關系。這樣,失蹤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財產代管人幫助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2.失蹤人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後,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失蹤人的近親屬和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失蹤人及其近親屬不申請撤銷的,法院不能主動撤銷失蹤宣告。雖然我出現了,但從法律上講,該人還是失蹤人員,不能親自參加民事活動。

3.法院作出了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作出撤銷判決的法院,應當是作出宣告失蹤的法院。在核實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後,法院作出了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宣告壹個人死亡的日期,視為其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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