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關於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從客觀要件看,行為人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均可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的“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被害人死亡是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要件。但是,只有找出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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