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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律為何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壹手段

我們可以這樣分析,根據法律的功能具體分析,可以得出法律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壹手段的結論。首先,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是法律的作用:法律的顯性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不合法。違者會受到什麽樣的制裁等。這個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確功能是實現知法守法的基本前提。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的。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法律制裁,觸犯了法律之後是否可以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矯正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機械地矯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比如對壹些有違法行為的罪犯進行強制性法律改造,使其違法行為具有強制性。最後,企業有規章制度,有勞動紀律,各級政府有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規則、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和法律,在不同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情況下,都是適用的。假定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僅用行政法規或規範性文件解決。如果構成犯罪,就用法律,所以法律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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