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建設概況,參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
二、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劃分。
三、工程質量的驗收標準,各檢驗批、分項和分部的質量驗收。
第四,地基與基礎分項工程中,涉及樁基工程質量檢驗結論和基槽承載力檢驗結論。與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監測結論。建築物沈降觀測數據。
五、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及其處理、驗收結論。
第六,結論。本工程(單位工程)是否符合合同、設計文件的要求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條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