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公權是指剝奪罪犯在公法上應享有的權利,屬於壹種資格刑。剝奪公權的內容壹般是剝奪某人擔任公職、作為公職候選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獲得各種榮譽等權利。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剝奪公權的內容有不同的規定,但大致是以上幾種。另外,剝奪公權可以分為終身剝奪和有期剝奪兩種形式。其中,無期徒刑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有期徒刑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即只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能相應處以剝奪公權的無期徒刑。如果只是判處有期徒刑,不能判處剝奪公權的無期徒刑。剝奪公權還可以分為法定剝奪和裁定剝奪。剝奪公權終身在判決確定時生效;有期徒刑剝奪自治權,從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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