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的普遍認知來看,老年人的生活首先是子女的責任,也就是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是大家所熟知的。不履行贍養義務,就要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和國家法律的約束。我們之所以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約束,是因為我們不能縱容有能力的人,沒有良心,沒有公德心,義務無窮,只接受支持。在這裏,我們要剔除那些又笨又無力贍養義務的孩子。
針對農村老人沒有收入、沒有勞動能力、子女不孝順的情況,我認為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慈善組織應該出面教育、引導,利用輿論壓力,讓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或者通過親戚做好子女工作,合理分配養老事宜,比如子女多,可以有錢出錢,沒錢出力,輪流照顧,落實老人生活安排!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強制子女履行撫養責任!
對於癡呆癥和無法贍養老人的情況,還是要區別對待!這樣的老人,包括他們的子女,可以在精準扶貧的情況下,走政策的路子,安排好老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