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第四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農用地和耕地以外的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第四十壹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需要安置的農民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壹)征用耕地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二)征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25倍。第四十二條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農作物產值計算。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因挖掘、塌陷、占用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