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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規定

法律解析: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等候場所和檢查室,總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檢查室的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實施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4)至少有1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並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生物監測能力;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體系;

(七)具備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上述條件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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