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傭臨時工需要簽訂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臨時工沒有特別的定義。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者。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工作年限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二、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有什麽風險?
對於企業招聘臨時和季節性員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勞動,通過這種方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入職超過1個月的員工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兼職。這樣妳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要保證職工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的形式。這樣,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就會招聘員工,然後送到單位;
4.選擇勞務。這樣就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法的規定,由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管理方面,勞動用工的方式往往不方便,因為在勞動關系中雙方沒有管理與被管理、從屬與被從屬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