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隱瞞的疾病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那麽婚姻關系是有效的,這種情況下不需要賠償。
2.如果隱瞞的疾病屬於不應結婚的醫學上的疾病,且婚後該疾病尚未治愈,那麽該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在這種情況下,無辜的壹方有權要求賠償。
在處理婚前隱瞞病情的賠償問題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重大疾病範圍:通常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嚴重精神疾病。
2.撤銷婚姻的期限: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3.請求賠償的依據:婚姻被撤銷後,無過錯方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的確定應考慮無過錯方遭受的精神損害、經濟損失等因素。
綜上,因隱瞞婚前病情而撤銷婚姻的,無過錯方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3條
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