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強奸犯”的主體是男性,法律更偏向於弱勢群體。女性強奸男性報警,壹般不會以強奸罪判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被判強奸罪。根據法律規定,女性強奸男性不構成強奸罪。所以,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不算強奸。但女性強奸14周歲以下的男性,可以判猥褻兒童罪。這個處罰還是比較重的。
雖然女性強制男性是犯罪,但其本身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要求,所以女性壹般不存在強奸罪。從這個罪名的標準可以看出,其實我國的法律更傾向於女性,也就是弱勢群體。
這其實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最大的區別。我國法律的重點是保護我國的弱勢群體,也保護我國普通民眾的利益。雖然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比較小,但還是會發生,只是按照其他行為處理。作為壹個成年男性,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不可能被侵犯,這只是常識在法律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