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應滿足以下三個特征:
壹是客觀真實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從而說明案件事實。
三是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