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條款是合同的核心條款之壹。任何合同都有兩個核心條款,壹個是主條款,壹個是主體條款。沒有壹個,合同就不能成立。壹般來說,標的物條款至少應具備以下關鍵內容:標的物名稱、所有權人、權利證書(如產權證)。
合同的客體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壹致。合同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具體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的目的。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物的基本指標。
客體是指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對象,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
合同的標的物是約定的客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壹致。關於合同標的的約定:
1,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物,合同不能成立;
2.合同標的必須明確、合法、可行;
3.在買賣合同中,合同的標的物是出賣人擁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品,買受人希望取得;4.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客體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
5.在專利許可合同中,合同的客體是專利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