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改變用途)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於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房、救災等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