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國公務員制度應避免的相對性

我國公務員制度應避免的相對性

法律分析:職務回避也叫“工作回避”。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律親屬關系直接相關的職務的制度。

職務回避中的親屬關系包括:(1)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兄弟姐妹、叔叔阿姨、表兄弟姐妹、侄子(甥)子女等。;(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二條具有下列親屬關系之壹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任職回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姑、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外甥;

(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具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國家公務員,不得在同壹機關中擔任同壹行政首長的直屬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中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壹行政首長,包括同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級副職和下級副職的領導關系。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條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職範圍。

  • 上一篇:如果對律師不滿意,可以要求退款嗎
  • 下一篇:本人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工作2年。我壹直很勤奮,領導也表揚過我。半年前從法務助理轉行做法務專員,但是很努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