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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義務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關於法律義務的描述不正確的是,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不能存在,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法律義務的內容與社會發展無關,壹旦確定就不會改變。

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在法律規範中設定或隱含,在法律關系中實現,主體通過相對克制的作為或不作為,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

它意味著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規範作為或不作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就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定義的要點

(1)法律義務是壹種思想現象,是對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要求。

(2)作為行為要求,法律義務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規定的。

(3)法律義務作為壹種行為要求,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法律主體提出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社會和國家的要求,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關於要求個人在壹定條件下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預先約定。

(5)法律義務有時與債權人的權利是對稱的。此時,法律義務在實踐中是應權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並不意味著只有權利人提出請求,才有法律義務。即使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也不能排除債務人的義務。

(6)社會和國家對義務人要求的目的是防止義務人作出違背義務的行為選擇時,對他人、社會或國家造成不損害他人利益的不可避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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