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導言
憲法,又稱“憲章”、“根本法”,是壹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的最高根本法。通常壹個國家或者地區規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憲法的內容是國家的根本法,這就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也是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度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宣誓的制度。2016 65438+10月1起,實行宣誓效忠憲法的國家法律制度。憲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強化宣誓者對憲法的敬畏,促進憲法依憲實施。
第三,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
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樹立憲法權威,促進依法治國的實施,強化公職人員的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誠和維護憲法,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培養憲法情懷,在全社會傳播憲法理念,樹立法治信仰。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開展憲法教育,都是普及憲法知識、用憲法凝聚社會知識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培育和塑造憲法文化,使全社會尊重憲法、熱愛憲法和憲法信仰。宣誓儀式本身就是壹次很好的憲法教育,有利於公民更好地理解憲法。對憲法發自內心的情感寄托,是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成為公民的心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