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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的法律和判決問題

嘖嘖,我還是勸妳朋友註意吸取教訓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經營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妳的朋友是個成年人,對嗎?他是壹個能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的人。賭博本身數額如此之大,已經觸犯了刑法,沒有合法的權利。但妳說的是債務,卻不知道是借了別人的現金,還是給別人開了空頭支票。那是兩碼事。而且賭博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妳不是流氓,妳不會想要回妳的錢。妳願意“同意”。就像狼嘴裏的肉,除非妳比他強,否則它是不會舍得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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