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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措施有:

(1)如遇不分配利潤等不利情況,可以對公司決議投反對票,請求公司回購股份;(2)當公司經營不善等損害股東利益時,中小股東可以聯合起來請求解散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大會期間,中小股東為了不放棄自己的權益,維護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難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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