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2.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3.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如下:
1.民事權利能力是壹種法律資格,是自然人獲得民事權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並不等同於獲得實際民事權利;
2.民事權利能力由法律規定,自然人基於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權利;
3.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自然人壹旦出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的唯壹法定原因,其民事權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放棄和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