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65-438+04歲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

關於65-438+04歲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雙方要求撫養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須證明:(1)具備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其中壹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孩子和他們生活在壹起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無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父母壹方享有直接撫養優先權的,可以認定子女由他直接撫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 上一篇:為什麽大壹要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
  • 下一篇:清除垃圾需要什麽資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