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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治制度中的聯邦制度

聯邦制是德國的五大基本原則之壹,其重要支柱是將全國劃分為16個獨立的聯邦州,擁有各自的憲法和主權。聯邦州不同於省。州是聯邦成員國或具有壹定國家性質的成員單位。

聯邦制的憲法原則包括:

聯邦國家是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保證聯邦和州的永久存在。

2.賦予聯邦國家國家主權。

3.聯邦各州保持壹定的財政獨立。

4.聯邦州參與聯邦立法。

第二,聯邦州參與聯邦立法。

三、聯邦國家與成員單位的相互

4.聯邦憲法法院是聯邦制和平的捍衛者。

地方自治:德國的行政體系分為三級:聯邦、州和地方管理。以及大城市和其他地方機構管轄的城鎮或聯合城鎮、縣和非縣市或縣。他們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獨立處理地方事務,國家只是對他們進行法律監督。

地方自治賦予市鎮以下權力:人事權、組織權、規劃權、立法權、財權、稅權等等。

鄉鎮的任務主要包括:公共服務、文化教育服務、社會福利服務、鄉鎮建設、治安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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