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供電方式、供電質量、供電時間、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等條款。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產權邊界為履行地。
第六百五十壹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電力用戶;未事先通知用戶而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認可的,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