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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程序稱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主要有: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1,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針對案情復雜的案件,簡易程序主要適用於案情簡單的案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二審程序(也稱為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裁定為終審,訴訟程序終結。

3.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再審程序是指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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