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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壹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中國的地方人民政府機構主要有三種類型: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公署;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區辦事處;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也屬於派出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轄區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體系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以外,其他任何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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