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本質上是簡單的債權轉讓,保理商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債權。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商取得的超過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與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相比,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救濟方式單壹,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債權;(2)風險與收益並存,無追索權保理合同風險高,但保理商獲得的超出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理有追索權,保理商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保理融資本息的償還或者應收賬款債權的回購,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剩余部分應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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