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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壹部憲法性法律,它包含了壹些已經被賦予法律效力或者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重新解釋的政治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三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外,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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