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工資的變動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明確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草案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完全同意的,視為承諾,勞動合同成立;
2.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或者要求增加新內容的,視為拒絕要約;
3.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共同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
綜上所述,工資結構的調整應與勞動者協商壹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