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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對人員傷亡負責嗎?

法律分析:施工現場人員傷亡由承包方承擔責任。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勞動者在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建築工人的施工安全,建築工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高處墜落死亡是從事雇傭活動造成的。因此,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明知施工隊不具備相應資質,還將建築工程發包給施工隊施工。業主對施工人員傷亡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人責任,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工作時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即使沒有勞動合同,還是可以申請賠償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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