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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中應當公示的信息包括: (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法律客觀性: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查。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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