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中期,英國政府非常重視初等教育的發展。早在1851,憲章運動者代表大會就提出了實施普及義務教育的決議。為了滿足英國應對國際經濟競爭和提高國民素質的需要,英國政府於1870年頒布實施了《初等教育法案》:法案要求對5-12歲的兒童實施義務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法案》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英國初等國民教育體系的正式形成。為了進壹步促進初等教育的發展,1918《初等教育法》為2-5歲的兒童建立了學前班,同時將義務教育年限提高到5-14。1926-1933期間,工黨政府發布了三份關於青年教育的報告,史稱“哈多報告”。報告對發展初等教育作出如下規定: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至15周歲;11歲之前的孩子教育是小學教育,由兩個機構提供。5-8歲孩子上學前班,8-11歲孩子上小學。Hado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尚未實現。1944的《巴特勒法案》將義務教育的年齡定為5-15,並重申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應為2-5歲的兒童設立學前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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