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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民事訴訟歸責於被告是否有疑問?

有壹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某壹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而對某壹原因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不能證明這壹點,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該原則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些侵權訴訟包括:(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二)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五)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六)依照有關法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無論是司法解釋還是國內理論解釋,都將這壹規定視為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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