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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要求對方不得再婚。

法律主觀性:

離婚協議不能約定另壹方不能再婚。離婚協議中限制對方人身權利的條款無效,婚姻自由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離婚協議中不允許另壹方復婚的條件違反了前述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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