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獲得清償。
如果先設立質押或抵押,後設立留置權,那麽留置權是最優先的。然後看房貸有沒有登記。如果是登記的話,在抵押權先成立,而質權先成立的情況下,抵押權優先於質權,所以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質權都有優先權。
如果先成立留置權,就要看是誰成立了質押或抵押。如果動產所有權人在掛鉤時設立質押抵押,則留置權優先;如果留置權人設立了質押和抵押,那麽質押和抵押優先於留置權。
《民法典》第416條(2021 1起生效)?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但留置權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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